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74號原 告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原名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訴訟代理人 陸培松 蔡正廷律師 林宗憲律師 張克豪律師 被 告 夆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捷官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設置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東方科學園區大樓」A棟、B棟、C棟之空調系統中之SAER廠牌高 效益節能泵浦7.5HP各23組,更換為東元廠牌、型號YT、名稱同 軸泵、馬力15HP、揚程20M之泵浦各23組。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貳仟陸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5日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為何玟瑩(見本院卷㈠第8頁),嗣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莊碩鴻,經 莊碩鴻於107年11月2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㈠第149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101年間向原告提議,為考量節能及提升空調效率, 就空調機組提出改善計畫,建議原告將設置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東方科學園區大樓」A、B、C棟(下稱系爭A、B、C棟)之空調系統中之東元廠牌、型號YT、名稱同軸泵、馬力15HP、揚程20M之泵浦(下稱系爭 15HP泵浦)各23組,更換為SAER廠牌高效益節能泵浦7.5HP (下稱系爭7.5HP泵浦)各23組。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捷 官於103年12月25日參與原告所召開之第18屆第5次管理委員會會議,保證系爭15HP泵浦更換為系爭7.5HP泵浦,功能完 全正常,不會影響大樓冰水系統運轉,並承諾倘更換泵浦後產生問題,願無條件更換回系爭15HP泵浦規格,兩造遂於104年3月1日簽訂「高效能泵浦設備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 契約),約定由被告承攬系爭A、B、C棟之系爭15HP泵浦各 23組更換為系爭7.5HP泵浦各23組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除須達到節能目的外,必須維持空調系統正常運轉,始能進行更換,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並於系爭 契約第10條第1款約定:「五年期間全責保固。」 二、其後系爭工程於104年7月11日開工,於104年9月17日完工,經原告於104年11月18日驗收完成,並依約給付報酬。然自105年6月起,系爭A、B、C棟之冰水主機即陸續發生無法散熱當機情形,原告乃委由訴外人國亞工程有限公司維修,該公司表示係因系爭15HP泵浦更換為7.5HP泵浦所致,原告遂改 以備用之15HP泵浦重新啟動解決上開問題。至106年間此一 問題仍重覆發生,原告委由訴外人左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左賀公司)維修,其亦向原告表示係因更換系爭7.5HP 泵浦後,造成冷卻水無法正常將冷凝熱度帶走至冷卻水塔散熱,致冰水主機高壓壓力高出很多,壓縮機線圈或連桿損壞大增,也因此冷媒系統冷媒高壓壓力上升,使冷媒系統管路閥件漏冷媒台數大增,建議原告儘速改正泵浦規格。嗣於106年8月3日兩造亦開會討論更換系爭7.5HP泵浦後產生冰水主機無法散熱問題,林捷官當場亦同意倘確係如此願無條件更換回系爭15HP泵浦規格,詎被告事後竟置之不理。 三、又系爭A、B、C棟之冰水主機雖使用23年,然無法散熱係自105年起始陸續發生,顯係因系爭15HP泵浦更換為7.5泵浦所 致,而系爭C棟頂樓冷卻水塔容量由39噸增為52噸,係指連 通管之存水量,並不影響冷卻水塔之冷卻效能及送出水之揚程水量,且此部分連通管係於106年8月修改,與上開問題之發生無涉。至於被告提出之本院卷㈠第113至116、123至130頁所示照片,原告否認其形式上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或口頭契約, 擇一請求被告將系爭7.5HP泵浦共計69組更換為系爭15HP泵 浦規格,為此,提起本訴等語。 五、並聲明: ㈠被告應將系爭A、B、C棟空調系統中之系爭7.5HP各23組,更換為系爭15HP泵浦規格各23組。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原告所提連絡用箋其下方會勘結論係事後變造,林捷官於106年8月3日並未同意無條件更換系爭7.5HP泵浦為15HP泵浦。二、且兩造於訂立系爭契約前未曾口頭約定倘系爭7.5HP更換後 空調系統運轉發生問題,被告同意無條件更換回系爭15HP泵浦。再者,原告於訂約前曾要求被告提供系爭7.5HP泵浦供 測試運轉1年,確認可以取代系爭15HP泵浦,始簽訂系爭契 約,系爭工程於104年9月17日完工,並經原告驗收,倘更換系爭7.5HP泵浦後確有發生問題,理應立即通知被告處理, 竟拖延至106年8月始為通知,核與常理不符。又系爭A、B、C棟冰水主機已使用23年,甚為老舊,冷凝效果不佳,本即 應進行更換,被告於更換系爭7.5HP泵浦時,無法預見未來 冰水主機之功率為何,其損壞難認與更換系爭7.5HP泵浦間 有何相當因果關係。 三、又系爭C棟原有空調設計結構於106年8月因颱風吹垮,原告 修繕時將系爭C棟頂樓冷卻水塔容量由39噸增至52噸,總水 量增加33%;頂樓冷卻水塔外掛集水管,增加原有冷卻系統 總水量約7至8噸;原有冷卻水塔10個出口增至16個出口,並將管線加粗加大,消耗泵浦所產生之動能,並增加每分鐘水流量,原告應自負其責。遑論被告於106年9月1日檢查系爭C棟7至13、15樓空調系統,均處於正常運轉狀態,顯見原告 主張非屬實在。 四、另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所約定之保固僅限系爭7.5HP泵浦本身,其餘設備非屬被告保固範圍。而原有之系爭15HP泵浦亦遭原告出售,客觀上無法換回,故原告之請求,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五、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倘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本件經本院協同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㈡第46至48頁) 一、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對於被告所提出之書證,除本院卷㈠第113至116、123 至130頁所示照片外,其餘形式上真正不爭執。 ㈡被告對於原告所提出之書證,除本院卷㈠第102頁所示連絡 用箋外,其餘形式上真正不爭執。 ㈢被告於103年4月16日出具「新泵浦節能量測報告」予原告,內容詳如本院卷㈠56至70頁。 ㈣兩造於104年3月1日簽立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將系爭A、B 、C棟原有之系爭15HP泵浦各23組,更換為系爭7.5HP泵浦各23組,承攬報酬為1,250萬元,保固期間5年,其餘契約內容詳如本院卷㈠第11至26頁。 ㈤兩造於104年3月12日簽立補充協議書,約定驗收標準為:系爭A、C棟各樓層泵浦,更新後應有減低耗電節能效益達53% 以上;系爭B棟各樓層泵浦,更新後應有減低耗電節能效益 達47%以上,其餘內容詳如本院卷㈠第27頁。 ㈥系爭工程於104年7月11日開工,104年9月17日完工,並經原告於104年11月18日驗收完成,其節能效益均達50%以上。 ㈦被告於104年11月30日出具「高效循環泵保固書」,載明保 固項目為系爭A、B、C棟4樓至26樓之冰水循環泵和冷卻水循環泵,期間自104年12月1日至109年11月30日,期間內上開 循環泵浦故障或零件毀損,除天災所致者外,概由被告負責維修或更新,內容詳如本院卷㈠第164頁。 ㈧原告於106年8月2日就系爭工程完工後,東科大樓空調主機 有跳高壓現象影響主機正常運作,擬檢討更換泵浦提升揚程及水量之事宜,兩造並於106年8月3日開會協調。 二、爭執事項: ㈠本院卷㈠第102頁所示連絡用箋;本院卷㈠第113至116、123至130所示照片,形式上是否真正? ㈡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或口頭契約,擇一請求被告將 系爭7.5HP泵浦共計69台更換為系爭15HP泵浦規格,有無理 由?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爭點一:本院卷㈠第102頁所示連絡用箋;本院卷㈠第113至116、123至130所示照片,形式上是否真正? ㈠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提出 之私文書必須真正而無瑕疵者,始有訴訟法之形式的證據力,此形式的證據力具備後,法院就其中之記載調查其是否與系爭事項有關,始有實質的證據力之可言(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97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原告提出之連絡用箋(見本院卷㈠第102頁),係屬私文書 ,被告否認其形式上真正,依上開規定,應由原告舉證證其真正。而原告雖舉證人即原告之總幹事陸培松、正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電機工程技師陳振華為證,然其等於108年1月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均證述:連絡用箋下方會勘結論內容 係事後黏貼,再發送給參與會議包括被告在內之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2、219頁),核與本院於107年11月21日當庭 勘驗原本,連絡用箋下方會勘結論內容係另外繕打後黏貼其上,再影印提出於本院(見本院卷㈠第145頁)相符,是此 書證既經原告事後編輯內容,難認為真正,自不具有形式上證據力,依前揭判決意意,即無實質證據力,原告不得引為證據使用。 ⒉被告提出之照片(見本院卷㈠第113至116、123至130頁),係屬私文書,原告雖否認其形式上真正。然經證人即被告公司之工程師羅文成於108年1月2日本院言詞辯論時證述:這 些照片是我於106年9月1日在系爭A、B、C棟所拍攝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6至207頁),堪認上開照片形式上係屬真正,依前揭判決意旨,被告自得引為證據使用。 二、爭點二: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或口頭契約,擇一請 求被告將系爭7.5HP泵浦共計69台更換為系爭15HP泵浦規格 ,有無理由? ㈠按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約定:「五年期間全責保固。」而 系爭15HP泵浦係屬A、B、C棟舊有空調系統中之一部分,被 告亦自承:其功能為將空調主機之熱水打到冷卻水塔散熱,並循環使用,以冷卻冰水主機,15HP泵浦功能較強,但比較耗電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6頁),顯見該泵浦規格攸關空 調系統能否正常運轉。縱基於節能考量,而欲更換較小馬力之泵浦,然有別於單純零件更換,於更換系爭7.5HP泵浦前 ,自應就A、B、C棟舊有空調系統之機型、機齡、規格、周 邊設備等進行整體考量、測試,確認更換後無礙於舊有包括冰水主機等設備運轉,始能進行更換。此由系爭契約所附標單,其中項目4載明「配合各樓層冰水系統連結調整及測試 」、項目6「現場儀器使用及流量、壓力調整校正及測試」 (見本院卷㈠第17頁),亦可證系爭契約承攬範圍尚包括系爭7.5HP泵浦安裝後能使舊有空調系統順利正常運轉,非僅 係單純更換系爭7.5HP泵浦,節能即可。再佐以被告於103年12月25日參與原告所召開第18屆第5次管理委員會會議,亦 向原告保證:「原本是15馬力的,我們現在換7.5馬力的, 那功能是完全正常。功能當然你的流量揚程跟原來的冰水泵的功能是完全正常的喔。那我們現在做完時候,這會調整他的流量的壓力來做一個電流的測試,這個當然會調整到比較…就最節能的這種方式,在不影響到大樓這個冰水系統的運轉,達到節能這個效果。」等語,過程中原告提出質疑:「這個從15馬力…降下來之後,…會不會假日的時候,那個譬如說…揚程不足?」被告答稱:「我說明一下就是說,因為我們當初在10樓的時候我們實際上測量你們的那個管壓,就是那個目前所在運轉的狀況下的那個壓力是…揚程13米,那我們現在提供給你的這個是,流量是一樣的狀況下會13.3米,多了0.3米,比原來還要高,比原來還要高一點點。那冰 水泵的時候比較沒有問題,冰水泵他是在整層樓,只要他那個冷凝氣的損失一般是6.3米,6.3米,那我們這個是總共是18.5米,所以在整個層因為你們這個是屬於小區域的,不是大區的,小區域這個流冰水泵是沒問題,…本來要用那個7.5馬力還有那個5.5馬力取代,那後來我們發現我們來測試第一次的時候我們拆回去結果說不太夠,所以後來才改成7.5 馬力的,…。」等語,此有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在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150至152頁、證物袋),並經證人陸培松於108年1月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㈠ 第211頁),可證被告於103年12月25日確曾向原告保證系爭15HP泵浦更換為系爭7.5HP泵浦功能完全正常,不會影響冰 水主機系統之運轉,原告因此於104年3月1日與被告訂立系 爭契約,由被告施作系爭工程。足認原告同意系爭15HP泵浦更換為系爭7.5HP泵浦,而與被告訂立系爭契約,係因被告 於訂約前保證舊有包括冰水主機在內之空調系統於更換系爭7.5HP泵浦後仍可正常運轉,則基於誠信原則,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約定之5年期間全責保固,自應包括系爭A、B、C棟舊有空調系統於5年期間內不因系爭7.5HP泵浦更換而無法運轉或發生損壞。至於被告於104年11月30日出具之「高效循 環泵浦保固書」(見本院卷㈠第164頁),其上固載明保固 項目僅限系爭7.5HP泵浦發生故障或零件損毀,然此係被告 單方面所出具,未經原告簽認,即不生拘束兩造之效力。故被告仍以前詞辯稱:原告所稱故障係因冰水主機老舊所致,非在保固範圍云云,自非可採。 ㈡再參以證人陸培松於108年1月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證述: 約自105年夏天開始,主機經常因為高溫跳機,就是因為泵 浦揚程不足,跳機以後只能由管理委員會機電人員復歸,並以電話通知被告泵浦出問題,在發公文給被告前,有先經過左賀公司等專業空調人員確認是系爭7.5HP泵浦揚程不足造 成空調主機問題。泵浦揚程不足會造成高溫跳機,主機就會容易損害、空調供應不正常,系爭A、B、C棟都有跳機情形 。系爭A、B、C棟空調系統約於82年安裝迄今,本身就還有1個15HP預備泵浦,期間僅被告將系爭15HP泵浦更換為7.5HP 泵浦,其餘則是固定保養維修,主機跳機與空調系統使用25年無關,因為現在更換成15HP預備泵浦,都可以正常使用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2至214頁)。證人陳振華於同日亦證述:「東科大樓各樓層更換冷卻水泵問題評估報告」是我所製作,因為我擔任東科大樓機電顧問的負責人,故由我出名。此份報告出具前有經過空調技師侯威名審核,內容基於我的專業而撰寫,撰寫前我有巡視現場,但並未進行測試,因為之前在驗收當時都已經測試過沒有問題,故我認為並非泵浦本身問題,而是泵浦馬力不足的問題,因為原始設計是15HP泵浦,但為了節省能源才會更換為7.5HP泵浦,我認為是被 告幫原告設計更換為7.5HP泵浦的安全係數不夠。冰水主機 因為已經使用20幾年比較老舊,故其所需冷卻水之安全係數更高,原本雖然只需要1360LPM即可,被告提供雖可達到1500LPM,此對已經更換40%冰水主機應是足夠的,但就60%舊型冰水主機不足,因為老舊的冰水主機效能不佳。大樓的冰水主機一般會使用30、40年,故現在決定更換泵浦,1台泵浦 約3萬元,冰水主機1噸就要1萬元,而泵浦僅為空調系統的 一小部分。故我在評估報告中並未對被告公司泵浦之節能、性能有所質疑,只是因為安全係數不夠,被告安裝時,不僅要考慮新的冰水主機,應該也要考慮舊有的冰水主機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9至220頁),並有該評估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03頁)。且左賀公司於106年8月8日函予原告,文中亦載明:「左賀公司於106年5月20日完成106年4至26樓暨B5F空調主機年度保養工程,近一個月天氣氣溫上升,發 現原安裝冷卻泵(15HP),已經更改為冷卻泵(7.5HP), 造成冷卻水無法正常將冷凝熱度帶走至冷卻水塔散熱,致使冰水主機高壓壓力高出很多,而造成許多廠戶之冰水主機為23年前裝置的往復式冰水主機,壓縮機線圈或連桿損壞大增,也因此冷媒系統冷媒高壓壓力上升,使冷媒系統管路閥件漏冷媒台數也大增。建議:儘速改正水泵規格。」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8頁)。此外,並有原告提出之維護工作單、請修服務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90至202頁),堪認證人陸培松、陳振華前揭證詞,應屬實在。足證系爭A、B、C棟 空調系統中之系爭15HP泵浦確因更換為系爭7.5HP泵浦後, 造成冷卻水無法正常將冷凝熱度帶走至冷卻水塔散熱,致使冰水主機壓力過高跳機,周邊設備損壞,而此緣於馬力不足,自有更換回原設計系爭15HP泵浦規格之必要,以茲解決。㈢又證人陸培松於108年1月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證述:於106年間因為莊碩鴻覺得空調問題要解決,所以召集相關人員包括我、林捷官、空調技術人員開會,在莊碩鴻辦公室,當時我有向林捷官提出質疑說7.5HP泵浦馬力不夠、揚程不足, 你要怎麼處理,林捷官就說如果7.5HP泵浦產生問題時,其 負責更換回15HP泵浦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5頁)。佐以證 人陳振華於同日亦證述:我於106年8月3日有參與東科大樓 空調冷卻水循環泵浦會勘,當天是依據訴外人即機電負責人陳源明、左賀公司法定代理人段春雷口述其等認為冰水主機故障是因為更換為7.5HP泵浦所造成,理由是保養中間發現 許多是因為冷卻水不足所造成之高壓跳機故障,跳機數次多可能會造成冰水機組故障,造成空調無法使用。當場我有聽到林捷官說如果是因為他們更換泵浦造成故障,願意無償回復為原來的規格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8至219頁)。且依被告提出之「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連絡用箋」,其說明欄記載:「一、近期所見本大樓空調主機有跳高壓現象影響主機正常運作,本會研擬檢討更換泵浦提升揚程與水量方式藉以改善前稱缺失。」(見本院卷㈠第111頁),而被告於106年8 月3日確有參與會勘,並於106年8月8日出具報價單,其備註欄亦記載:「為因應大樓舊主機於夏季冷卻水量不足…,建議更新現有各樓層7.5HP冷卻水泵為大流量15HP型,以利空 調系統穩定運轉。」(見本院卷㈠第112頁),同意更換系 爭7.5HP泵浦為15HP泵浦,堪認證人陸培松、陳振華前揭證 詞,應非子虛。更可證系爭A、B、C棟空調系統中之冰水主 機跳機,無法正常運轉,係因系爭15HP泵浦更換為系爭7.5HP泵浦所致,此既仍在5年全責保固期間內,被告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規定,即負有更換為原設計系爭15HP泵浦規格 之義務。 ㈣被告雖抗辯系爭契約訂立前曾安裝系爭7.5HP泵浦在「東方 科學園區大樓」測試1年運轉正常,冰水主機跳機核與更換 系爭7.5HP泵浦無關云云,並提出「新泵浦節能量測報告」 為證。然依證人陸培松於108年1月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證 述:當時7.5HP泵浦僅裝設在B棟10樓、C棟9樓,A棟並未裝 設,測試期間空調系統沒有發生任何問題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1頁),顯示上開測試僅係定點、局部進行測試,並非 全面。而被告於107年6月29日答辯狀自承:泵浦若要省電,不但要考量整體冷卻系統之總水量,更要計算每分鐘水量流量,若總水量過大,勢必要使用較強馬力的泵浦,否則水打不上頂樓冷卻水塔,但越強馬力之泵浦也越耗電,會影響節能效果等語(見本院卷㈠第51頁),顯見被告對系爭15HP泵浦更換為7.5HP泵浦,因原有設計之運轉規格動能減低,須 詳細計算更換後泵浦可否使舊有空調系統正常運轉乙節,知之甚詳。然被告於103年4月16日為承攬系爭工程出具予原告之「新泵浦節能量測報告」,僅針對系爭B棟10樓、C棟9樓 進行量測,其內容均強調節能效率,對系爭15 HP泵浦全面 更換為7.5HP泵浦後能否負荷系爭A、B、C棟舊有空調系統功能並順利運轉乙節,隻字未提,此有被告提出之上開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56至70頁),測試及計算可否更換泵浦顯有不周情事。原告因此於103年12月25日會議中提出前 揭質疑,經被告為前揭保證,始訂立系爭契約,是自難以上開量測報告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㈤被告固抗辯系爭工程業經原告於104年11月18日驗收,冰水 主機跳機核與更換系爭7.5HP無涉云云,並舉證人羅文成為 證。而證人羅文成於108年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雖證述:104年11月18日初驗當天有讓泵浦一直運轉一整天,並未發現有問題,僅有一些小地方沒有固定等須要改善,第二次缺失驗收,也有讓泵浦再次運轉,過程也都是正常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5至206頁);證人陳振華於同日亦證述:我有參與初驗,當時泵浦有進行運轉,並測試電流、水量沒有問題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7頁)。然該驗收係採抽驗泵浦13組, 並依被告於104年11月18日、104年11月25日出具之驗收報告、初驗缺失改善報告,完成驗收,惟該驗收報告就檢測運轉均記載正常,並未記載測試方法及詳細數據,此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完工請驗驗收單、驗收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61至162、165至175頁),無從佐證系爭7.5HP泵浦更換後 ,符合系爭契約第7條第1款所約定原有15HP(11.2KW)泵浦之功能標準,且系爭7.5HP泵浦無法將熱水打至冷卻水塔散 熱,致使冰水主機壓力過高跳機,周邊設備損壞之情形,亦非一時之間即可察覺,自難僅因系爭工程業經原告驗收,即認更換系爭7.5HP泵浦與系爭A、B、C棟冰水主機故障無關。㈥又證人羅文成於108年1月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固證述:原 告是在驗收完成過很久之後,才向被告反映有一些泵浦本身的漏水問題、更換耗材等。我於106年9月1日有到系爭A、B 、C棟察看泵浦之運轉,並非每一層樓都有看,但只要有看 的樓層我都會拍照,我先確認東科大樓是否使用被告之泵浦運轉,並勾泵浦的電流,電流只要在銘牌核定範圍內就是正常的,再測試冷卻水之進、出口水溫,均有在正常範圍內,並拍照進行紀錄即如照片及其上所載文字所示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6至207頁),並有被告提出之照片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113至116、123至130頁)。然依上開照片僅能證明羅文成於106年9月1日12時13分至13時27分間,有單獨至系 爭A、B、C棟部分樓層檢查系爭7.5HP泵浦,並持儀器在空調冷卻水進、回管路外測量,然其所持儀器為何?測量方式及儀器顯示溫度是否正確?並無其他證據可供佐證為真。參以證人羅文成同日亦證述:被告於106年7月24日接到原告通知,告知系爭C棟冷卻水有問題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09頁),顯示原告確曾向被告反映冰水主機因泵浦更換產生問題,核與羅文成前述原告僅係向被告反映泵浦本身問題乙節不符,顯示其證述有偏頗被告之情形。再觀之證人羅文成為黎明工專電子工程系畢業,自104年10月任職於被告公司,始學習 維修泵浦及相關知識(見本院卷㈠第205、209頁),則其對系爭A、B、C棟空調系統結構及運轉方式等,是否已具備專 業知識及技能,實非無疑。因此,尚難僅以羅文成前述證詞及其至現場短暫進行簡單測試,即認系爭7.5HP泵浦更換未 影響系爭A、B、C棟冰水主機之運作。 ㈦另被告雖抗辯冰水主機跳機係因原告更動系爭C棟頂棟空調 設計結構所致云云,並提出照片為證(見本院卷㈠第55頁)。然證人陳振華於108年1月2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證述:系 爭C棟頂樓更換冷卻水塔及集水管工程不會影響7.5HP泵浦運轉,因為更換冷卻水塔容量完全比照C棟舊有的冷卻水塔規 格容量,而集水管是冷卻水塔之標準配備,本院卷㈠第55頁所示照片最下方為立管,並未更換為較大管徑,僅是因為照片拍攝之故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8頁),此外,被告亦未 能提出其他舉證佐證此部分主張為真,自難僅以上開照片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㈧至於被告雖抗辯原告已將舊有系爭15HP泵浦出賣,無從回復原狀云云。然被告為專業承攬人,明知更換系爭7.5HP泵浦 須審慎評估舊有空調系統能否順利運轉,始得為之,仍貿然為前揭保證,進行系爭工程,又未能提醒原告將來可能產生冰水主機運轉不良之情事,致原告於不知情狀況下將舊有系爭15HP泵浦出賣,未予保存,尚難據此歸責於原告,而解免被告依約所負之責,故被告此部分抗辯,自非可採。 ㈨而兩造於108年1月4日當庭合意由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全 國聯合會進行鑑定,並同意平均負擔鑑定費用(見本院卷㈠第227至228頁),其後經原告預納1/2鑑定費用後,因被告 拒絕預納1/2鑑定費用,並撤回鑑定之聲請,而未能鑑定, 此有該聯合會108年5月17日冷師全聯會字第000-000號函、 被告民事陳報狀在卷足憑(見本院卷㈠第265、271至272頁 ),則被告既拒絕鑑定,有關被告抗辯部分,依其所舉上開反證即無法證明為真,自應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㈩綜上所述,依原告所舉上開證據,足認其所主張系爭A、B、C棟之空調系統確因系爭15HP泵浦更換為系爭7.5HP泵浦後,馬力不足,無法將熱水打至冷卻水塔散熱,致使冰水主機壓力過高跳機,周邊設備損壞,而有更換回原設計系爭15HP泵浦規格之必要,此部分屬於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所約定全 責保固範圍之事實,係屬真實。因此,原告據此請求被告應將系爭A、B、C棟空調系統中之系爭7.5HP各23組,更換為系爭15HP泵浦規格各23組,自屬有據。被告仍以前詞置辯,均非可採。 原告雖尚依兩造間口頭約定為上開請求,然此部分係選擇合併之訴,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約定之請求既屬有據 ,本院自無庸再就此訴訟標的予以審酌,併此敘明。 伍、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約定,請求被告將系爭A、B、C棟空調系統中之系爭7.5HP各23組,更換為系爭15HP 泵浦規格各23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陸、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均經本院斟酌後,認為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柒、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捌、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玖、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