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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4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告
欣亞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琴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被告
林育葉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公司對被告請求返還原告公司印鑑章之返還請求權是否存在,其前提為被告另案訴請確認民國107 年1 月31日原告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案現由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86 號審理中,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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