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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4號

返還公司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告
欣亞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琴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被告
林育葉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86 號,兩造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7 年4 月27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視為撤回終結,有本院查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頁)。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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