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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號

給付重購價差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威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重購價差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9,09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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