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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黃筠雅
  • 法定代理人
    郭文隆、蔡嘉櫸

  • 原告
    騰邁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翔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5號原   告 騰邁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隆 被   告 翔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簽訂之廣告代理商委任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5 項約定:「本契約應適用中華民華法律,如因本契約而發生任何爭議,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契約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且觀諸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兩造間因系爭契約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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