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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1號

原告
陽信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曾佩璇
被告
國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益
兼法定代理歐立人

      張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7 月4 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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