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6號上 訴 人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靜穎 被 上訴人 劉端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然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820 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論均可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