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
新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峯書
被告
蘇靖涵

       蘇榮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1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