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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告
紅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鈞
被告
聯仕電子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 3月14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見本院卷第72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3-77 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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