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0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廖昱豪
- 被告
- 同文同種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明吉
- 被告
- 劉育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款契約及授信契約書,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債務,參諸該借款契約第11條、授信契約書第16條,載明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核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