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8號
- 原告
- 吳宗翰
- 訴訟代理人
- 劉政彥
- 被告
- 邱薏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被告違反兩造民國106 年12月30日簽訂之「撤回涉訟暨債之和解書」第七項、第八項約定,應撤回對其所有民、刑事訴訟,並賠償伊違約金及所受損害計新台幣10 0萬元為由,依民法第250條、第245條之1第1項第3款、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見本院卷第8至11頁);而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文山區乙情,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準此,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北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