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3號
- 上訴人
- 陳英俊
- 上訴人
- 陳高含笑
- 被上訴人
-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偉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539元(計算式:958,755元+458,784元=1,417,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