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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0號

給付燃油附加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0號

上訴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被上訴人
群英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群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燃油附加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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