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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李可文
  •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 當事人
    彭瑞燕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8號 原   告 彭瑞燕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44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納裁判費4 萬1,288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 月7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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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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