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8號
- 原告
- 彭瑞燕
- 被告
-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44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納裁判費4 萬1,288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5 月7 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