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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6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36號

上訴人
陳仲雄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被上訴人
恒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固有明文;惟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前揭法條但書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呂靜玟律師具狀提起上訴,有民事聲明上訴狀及民事委任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90-192頁),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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