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 上訴人
- 商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宏
- 被上訴人
- 恆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炳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4萬4,058元(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之日即107年5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22元折算,計算式:190,062.13×30.222≒5,744,058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