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8號

上訴人
城市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瓊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恩霆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至上訴人如對原判決判命其給付部分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851,8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併予指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