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6號
- 原告
- 達駿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月
- 被告
- 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6 年5 月2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