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鼎龍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0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3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