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辰星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秉昌 被 告 浩崴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項昌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5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