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林文彥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張雲翔律師 複代理人 郭銘濬律師 被 告 賀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景鵬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律師 趙子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通知證人龔世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