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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賀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景鵬
被上訴人
林文彥

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請求確認調職處分違法、

僱傭關係存在、薪資給付及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

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

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捌

佰零陸萬陸仟元,依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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