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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傅沛筠
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聲明㈡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上訴聲明㈢請求被上訴人應自106年12月1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聲明㈣請求被上訴人應自106年12月11日起至准予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5,526元至上訴人勞工準備金個人專戶。前開聲明分別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薪資給付及提撥勞工退休金,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出生於57年2月,自遭被上訴人終止僱傭關係(49歲)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6萬3,120元【計算式:(90,000元+5,526元)×12個月×10年=11,463,12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404元,惟上訴人為勞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部分,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暫免徵收後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捌萬肆仟柒佰零貳元(計算式:169,404÷2=84,70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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