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傅沛筠
- 訴訟代理人
- 蘇志倫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崑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聲明㈡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上訴聲明㈢請求被上訴人應自106年12月11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萬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聲明㈣請求被上訴人應自106年12月11日起至准予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5,526元至上訴人勞工準備金個人專戶。前開聲明分別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薪資給付及提撥勞工退休金,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出生於57年2月,自遭被上訴人終止僱傭關係(49歲)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6萬3,120元【計算式:(90,000元+5,526元)×12個月×10年=11,463,12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404元,惟上訴人為勞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部分,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暫免徵收後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捌萬肆仟柒佰零貳元(計算式:169,404÷2=84,70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