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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告
砌禾數位動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被告
潑墨仙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簽訂之動畫特效委託製作合約(下稱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依系爭合約第9 條約定:「雙方若有因本合約產生之爭議,應本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合約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且觀諸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兩造間因系爭合約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