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實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528,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5,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