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實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