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啓東 訴訟代理人 楊弘仁 林錦發 王敬堯律師 被 告 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功輝 人 被 告 林宜錦 游承達即游鎗 曾錦田 王道米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24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爭議,係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524 號給付工程款」之法律關係為其先決問題,兩造並均主張本件應裁定停止訴訟(本院卷第426 頁),是以在該件訴訟終結以前,自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