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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劉家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告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啓東
訴訟代理人
楊弘仁
訴訟代理人
林錦發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被告
典固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功輝
被告
被告
林宜錦
被告
游承達即游鎗
被告
曾錦田
被告
王道米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24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爭議,係以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524 號給付工程款」之法律關係為其先決問題,兩造並均主張本件應裁定停止訴訟(本院卷第426 頁),是以在該件訴訟終結以前,自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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