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 原 告
- 隴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碧伶
- 訴訟代理人
- 王仕升律師
- 被 告
-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光郎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北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揚宗
- 郭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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