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8號上 訴 人 邱標順即旗順工程行 永順電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芬 上 訴 人 邱永貴即永貴工程行 陳黃芹占即長久企業行 聖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妍臻 上 訴 人 黃俊源即順富工程行 忠興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賢鎮 上 訴 人 劉賢鎮即鴻鎮工程行 展得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香 上 訴 人 莛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橙 上 訴 人 馬玉華即航鑫企業工程行 洪志遠即天翔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間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