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
    高淑芬

  • 上訴人
    邱標順即旗順工程行邱永貴即永貴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8號上 訴 人 邱標順即旗順工程行 永順電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芬 上 訴 人 邱永貴即永貴工程行 陳黃芹占即長久企業行 聖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妍臻 上 訴 人 黃俊源即順富工程行 忠興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賢鎮 上 訴 人 劉賢鎮即鴻鎮工程行 展得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香 上 訴 人 莛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橙 上 訴 人 馬玉華即航鑫企業工程行 洪志遠即天翔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間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蘇俊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