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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代位請求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上訴人
邱標順即旗順工程行
上訴人
永順電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淑芬
上訴人
邱永貴即永貴工程行
上訴人
陳黃芹占即長久企業行
上訴人
聖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妍臻
上訴人
黃俊源即順富工程行
上訴人
忠興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賢鎮
上訴人
劉賢鎮即鴻鎮工程行
上訴人
展得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香
上訴人
莛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橙
上訴人
馬玉華即航鑫企業工程行

      洪志遠即天翔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間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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