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 上訴人
- 邱標順即旗順工程行
- 上訴人
- 永順電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淑芬
- 上訴人
- 邱永貴即永貴工程行
- 上訴人
- 陳黃芹占即長久企業行
- 上訴人
- 聖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妍臻
- 上訴人
- 黃俊源即順富工程行
- 上訴人
- 忠興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賢鎮
- 上訴人
- 劉賢鎮即鴻鎮工程行
- 上訴人
- 展得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香
- 上訴人
- 莛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橙
- 上訴人
- 馬玉華即航鑫企業工程行
洪志遠即天翔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間代位請求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參佰伍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