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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抗告人
即反訴原告
即被告
吳金波
即被告
吳宗騰
即被告
吳傳周
即被告
吳明煌
即被告
張桂英
即被告
吳文明
即被告
吳文泉
即被告
吳淑娟
即被告
郭阿美
即被告
吳彥坤
即被告
吳惠敏
即被告
吳周碧蓮
即被告
吳維昇
即被告
吳太正
即被告
吳太隆
即被告
崔吳素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原告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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