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抗 告 人 即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吳金波 吳宗騰 吳傳周 吳明煌 張桂英 吳文明 吳文泉 吳淑娟 郭阿美 吳彥坤 吳惠敏 吳周碧蓮 吳維昇 吳太正 吳太隆 崔吳素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原告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