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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徐文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抗告人
即反訴原告
即被告
吳金波
即被告
吳宗騰
即被告
吳傳周
即被告
吳明煌
即被告
張桂英
即被告
吳文明
即被告
吳文泉
即被告
吳淑娟
即被告
郭阿美
即被告
吳彥坤
即被告
吳惠敏
即被告
吳周碧蓮
即被告
吳維昇
即被告
吳太正
即被告
吳太隆
即被告
崔吳素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原告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4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9年4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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