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 抗告人
- 即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吳金波
- 即被告
- 吳宗騰
- 即被告
- 吳傳周
- 即被告
- 吳明煌
- 即被告
- 張桂英
- 即被告
- 吳文明
- 即被告
- 吳文泉
- 即被告
- 吳淑娟
- 即被告
- 郭阿美
- 即被告
- 吳彥坤
- 即被告
- 吳惠敏
- 即被告
- 吳周碧蓮
- 即被告
- 吳維昇
- 即被告
- 吳太正
- 即被告
- 吳太隆
- 即被告
- 崔吳素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政憲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原告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4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9年4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