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抗 告 人 即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吳金波 吳宗騰 吳傳周 吳明煌 張桂英 吳文明 吳文泉 吳淑娟 郭阿美 吳彥坤 吳惠敏 吳周碧蓮 吳維昇 吳太正 吳太隆 崔吳素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原告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4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9年4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