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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確認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又仁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聯永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對民國10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委託訴外人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為新臺幣(下同)1,456萬1,238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6萬1,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3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湘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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