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 原告
- ATMEL GLOBAL SALES LTD
- 法定代理人
- JIMMY SONG KOKLING
- 訴訟代理人
- 紀天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文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瑩書律師
- 被告
-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504,97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13,2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12,788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茲該裁定於107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7年5月10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簽詢表及多元化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