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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原告
ATMEL GLOBAL SALES LTD
法定代理人
JIMMY SONG KOKLING
訴訟代理人
紀天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文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瑩書律師
被告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504,97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13,2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12,788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茲該裁定於107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7年5月10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簽詢表及多元化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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