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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陳筱蓉
  • 法定代理人
    吳堉文

  • 原告
    ATMEL GLOBAL SALES LTD
  • 被告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原   告 ATMEL GLOBAL SALES LTD 法定代理人 JIMMY SONG KOKLING 訴訟代理人 紀天昌律師 葉文祥律師 徐瑩書律師 被   告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1,504,97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13,2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12,788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茲該裁定於107年5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7年5月10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簽詢 表及多元化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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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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