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林致傑
- 被告
-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傑
陳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2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陳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2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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