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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致傑
被告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陳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2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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