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鄭永春、王文傑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致傑 被 告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陳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2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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