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鄭永春、王文傑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致傑 被 告 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被 告 陳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柒拾肆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捌仟零柒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基於與被告間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所生債權而提起本件訴訟,兩造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契約書第18條或第19條在卷可據,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北極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極光公司)邀同被告王文傑、陳曉慧為連帶保證人,陸續於民國104 年5 月25日向原告借貸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款項,約定利息依原告1 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4%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復於105 年4 月29日向原告借貸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500 萬元款項,約定利息依原告之基準利率加年利率1.5%計算,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以上借款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借款視同到期,並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惟被告北極光公司僅分別繳納本息至107 年2 月24日、同年月27日,即未再履行,依約上開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2 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4 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6 份、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2 份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應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北極光公司前向原告借款 450 萬元、500 萬元,惟未依約還款,迄今尚欠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而被告王文傑、陳曉慧為其連帶保證人,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7 萬8075元(即第一審裁判費7 萬7725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5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薛月秋 (金額:新臺幣) ┌─┬────────────────────────┬──────────┬───────────────────┐ │編│ 借款情形 │ 應付利息 │ 應付違約金 │ │號├────┬────┬────┬────┬────┼───┬──────┼─────────┬─────────┤ │ │借款金額│餘欠金額│ 借款日 │ 到期日 │最後繳納│年利率│ 起迄日 │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 │ │ │ │ │ │本息日 │ │ │約定利率10﹪計收 │約定利率20﹪計收 │ ├─┼────┼────┼────┼────┼────┼───┼──────┼─────────┼─────────┤ │1 │450萬元 │274 萬 │104.5.25│109.5.25│107.2.24│3.49﹪│自107.2.25起│自107.2.25起至107.│自107.8.25起至清償│ │ │ │6496元 │ │ │ │ │至清償日止 │8.24止 │日止 │ ├─┼────┼────┼────┼────┼────┼───┼──────┼─────────┼─────────┤ │2 │500萬元 │500萬元 │105.4.29│107.4.28│107.2.27│4.18﹪│自107.2.28起│自107.2.28起至107.│自107.8.28起至清償│ │ │ │ │ │ │ │ │至清償日止 │8.27止 │日止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