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郭克農 被 告 蓋瑞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秀瓊 被 告 林敏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零陸萬參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蓋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蓋瑞公司)於民國103 年12月24日邀同被告陳秀瓊、林敏超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並簽訂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保證書。詎被告蓋瑞公司自106 年10月6 日及同年月18日即未再依約繳納,經原告屢次催討未果,依約被告蓋瑞公司之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6萬3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保證書、催告函、掛號函件執據及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企業戶新臺幣放款適用利率標準表可證(本院卷第13-55 、90-96 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是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沈育儒 附表: ┌──┬────┬──────┬───────┬─────────┬───┬───────────────────┐ │編號│借款本金│尚欠本金(新│借款日及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 │ │ │(新臺幣│臺幣) │(民國) │(民國) │ ├─────────┬─────────┤ │ │) │ │ │ │ │逾期6個月內,按原 │逾期6個月以上,按 │ │ │ │ │ │ │ │利率10%計算 │原利率20%計算 │ ├──┼────┼──────┼───────┼─────────┼───┼─────────┼─────────┤ │1 │350萬 │143萬5,324元│104年1月6日至 │自106年10月7日起至│3.2% │自106年10月7日起至│自107年4月7日起至 │ │ │ │ │109年1月6日 │清償日止 │ │107年4月6日止 │清償日止 │ ├──┼────┼──────┼───────┼─────────┼───┼─────────┼─────────┤ │2 │150萬 │67萬5,000元 │104年1月6日至 │自106年10月7日起至│3.2% │自106年10月7日起至│自107年4月7日起至 │ │ │ │ │109年1月6日 │清償日止 │ │107年4月6日止 │清償日止 │ ├──┼────┼──────┼───────┼─────────┼───┼─────────┼─────────┤ │3 │280萬 │276萬5,000元│106年9月1日至 │自106年10月19日起 │3.392%│自106年10月19日起 │自107年4月19日起至│ │ │ │ │107年3月1日 │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4月18日止 │清償日止 │ ├──┼────┼──────┼───────┼─────────┼───┼─────────┼─────────┤ │4 │120萬 │118萬5,000元│106年9月1日至 │自106年10月19日起 │3.392%│自106年10月19日起 │自107年4月19日起至│ │ │ │ │107年3月1日 │至清償日止 │ │至107年4月18日止 │清償日止 │ ├──┼────┼──────┼───────┴─────────┴───┴─────────┴─────────┤ │合計│900萬元 │606萬324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