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 原告
- 東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尚偉
- 被告
- 慧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裁定(本院107年度補字第775號)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萬792元,並於同年月27日合法送達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憑,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