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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原告
創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廖上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蓁律師
複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
被告
天母適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琮淳
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

      凃莉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7 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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