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0號原 告 順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慧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被 告 尚群汽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陵 訴訟代理人 王聰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107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就原告訴請被告尚群汽車國際有限公司損害賠償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臺上第633 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所謂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故附民訴訟之原告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在刑事程序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民法第185 條),或如依民法第187條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倘非經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係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竟對之提起附民訴訟,要難謂為合法。再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於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之。又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縱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要件,而有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關於訴之不合法規定情形,但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即屬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仍應依該條項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自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以判決程序裁判之餘地(最高法院41年臺上字第50號、44年臺抗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第一審刑事判決係以:被告謝錦松(下逕稱其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3月8日晚間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尚群汽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尚群公司)對向道路路旁(下稱系爭路旁)時,見溫三賢所有委由尚群公司維修之奧迪R8白色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臨B39242,案發時未懸掛車牌。下稱系爭汽車)停在系爭路旁,持其所攜帶客觀上具危險性,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可供兇器使用之附表一所示之物,先拆卸系爭汽車門鎖後,再進入系爭汽車內拆卸附表二所示之物,並將拆卸後之附表二所示之物搬至謝錦松所駕汽車內。嗣於同日晚間9 時30分許,尚群公司負責人楊長陵當場發覺謝錦松在系爭汽車內拆卸零件,而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後,在系爭汽車內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物,在謝錦松所駕汽車內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等事實,對謝錦松論罪科刑,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易字第413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訛。 三、查原告因謝錦松涉犯竊盜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謝錦松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並主張:系爭汽車之所有權人為原告,起訴書誤繕為溫三賢,因原告於107年3月間委由尚群公司定期保養,尚群公司明知系爭汽車為售價約新臺幣400 萬元之高價車輛,自應停放於得隨時監看控管之室內區域,不應擅自停放於室外公共空間,以避免遭竊或不測之天災人禍,竟於107年3月8日晚間8時許將系爭汽車停放於系爭路旁而遭謝錦松持所攜帶之榔頭等工具拆卸系爭汽車門鎖後,再拆卸內部零件而竊取之,而尚群公司係受原告委任為定期保養汽車之人,依民法第544條、220條自應負有賠償責任,且應與謝錦松負不真正連帶賠償責任。然查,原告所述前揭關於尚群公司之賠償責任之事實,並非原刑事訴訟程序中被訴之犯罪事實,且尚群公司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規定「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此有本院107年度易字第413號刑事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第18頁),揆諸前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原告此部分之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對尚群公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雖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仍應認其起訴不備要件,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朱亮彰 刑事判決之附表: 附表一: ┌──┬──────┬──────┐ │編號│扣案工具 │ 數量(支) │ ├──┼──────┼──────┤ │ 1 │榔頭 │ 1 │ ├──┼──────┼──────┤ │ 2 │橡膠榔頭 │ 1 │ ├──┼──────┼──────┤ │ 3 │六角板手 │ 1 │ ├──┼──────┼──────┤ │ 4 │破壞剪 │ 1 │ ├──┼──────┼──────┤ │ 5 │十字起子 │ 1 │ ├──┼──────┼──────┤ │ 6 │板手 │ 2 │ ├──┼──────┼──────┤ │ 7 │老虎鉗 │ 1 │ ├──┼──────┼──────┤ │ 8 │斜口鉗 │ 1 │ ├──┼──────┼──────┤ │ 9 │板桿 │ 1 │ ├──┼──────┼──────┤ │ 10 │梅花板手 │ 1 │ ├──┼──────┼──────┤ │ 11 │起子頭 │ 2 │ └──┴──────┴──────┘ 附表二: ┌──┬─────────┬─────┐ │編號│ 拆卸汽車零件 │數量(具)│ ├──┼─────────┼─────┤ │ 1 │奧迪R8方向盤 │ 1 │ ├──┼─────────┼─────┤ │ 2 │奧迪R8安全氣囊 │ 1 │ ├──┼─────────┼─────┤ │ 3 │奧迪R8儀表總成 │ 1 │ ├──┼─────────┼─────┤ │ 4 │奧迪R8音響 │ 1 │ ├──┼─────────┼─────┤ │ 5 │奧迪R8排檔總成 │ 1 │ ├──┼─────────┼─────┤ │ 6 │奧迪R8冷氣控制電腦│ 1 │ ├──┼─────────┼─────┤ │ 7 │奧迪R8車身電腦 │ 1 │ ├──┼─────────┼─────┤ │ 8 │奧迪R8附駕手套箱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