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 上訴人
- 謝錦松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和律師
馬廷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傑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6,6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