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0號上 訴 人 謝錦松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馬廷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傑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6,6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