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謝陳明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00萬8,132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萬1,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0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