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永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三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11月25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8號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陸萬貳仟陸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