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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辜漢忠

  • 被告
    李永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永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三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11月25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8號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陸萬貳仟陸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賴 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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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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