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101號聲 請 人 高凡昇 代 理 人 徐麗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銓欣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中關於「107年度司催字第65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度司催字第65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