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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陳月雯

  • 原告
    高凡昇徐麗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101號聲 請 人 高凡昇 代 理 人 徐麗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銓欣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中關於「107年度司催字第65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度司催字第65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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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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