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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請人
高凡昇
代理人
徐麗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銓欣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中關於「107年度司催字第65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度司催字第65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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