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號
- 聲請人
- 三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曼麗
- 代理人
- 顏玉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公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