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111號聲 請 人 黃思翰 代 理 人 李亭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8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同法第542 條第1 項、第561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準此,此項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及登報之內容須與所遺失證券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又股票之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證券權利即非同一。是在宣告股票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中,如於股票號碼等事項有一項以上之記載錯誤,因該公示催告之證券權利與原聲請之權利,內容並非同一,即難認該公示催告程序為適法。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聲請本件除權判決,前以其所有之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540 條規定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本院作成106 年度司催字第688 號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並於民國106 年11月22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太平洋日報,該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2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惟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報紙,顯將附表編號1 所示之股票號碼「095-ND-0019980-0」誤載為「095-ND-0019980-1」,因股票號碼屬辨識該證券所憑據之重要事項,自難認聲請人就該證券已依法登報以踐行公示催告程序,則聲請人既未完成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程序,自不得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宣告無效,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紀元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股 數│ │號│ │ │ │ ├─┼────────────┼─────────┼───┤ │ 1│世基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095-ND-0019980 -0 │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