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請人
信成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成
代理人
高銘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格福興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信成模具有限公司│175,455元 │ER6190704 │106年11月10日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