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信成模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志成
- 代理人
- 高銘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格福興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信成模具有限公司│175,455元 │ER6190704 │106年11月10日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