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0號
- 聲請人
- 盛瀚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德智
- 代理人
- 陳敏慧
- 兼送達代收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0號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瑞章報關行 楊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盛瀚通運有限公司 │8,729元 │ND4555030 │106年8月1日 ││ │女 │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