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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請人
張瀚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威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號│                        │              │    │      │
├─┼────────────┼───────┼──┼───┤
│1 │威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3565-4│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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