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1號聲 請 人 張瀚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威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編│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號│ │ │ │ │ ├─┼────────────┼───────┼──┼───┤ │1 │威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03565-4│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