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黃莉莉
- 當事人宜澧企業有限公司、陳冠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2號聲 請 人 宜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玄 代 理 人 陳冠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蔡秉芳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2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王松林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宜澧企業有限公司 │47,940元 │AQ0000000 │106年11月30日 │ │ │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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