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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黃筠雅

  • 原告
    邵耐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5號聲 請 人 邵耐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 │1 │鼎藝企業有限公司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未記載 │213,584元 │0060170 │106 年11月30日│ │ │ │限公司民權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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